多層次傳銷的Q&A

一、
問: 什麼是多層次傳銷?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販售商品,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多層次傳銷乃是一種組織或計畫,目的在將商品順利地推銷出去。這裡所提到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還有一些「服務」的提供,例如旅遊諮詢服務、醫療諮詢服務等,被稱為「無形商品」,也可能透過多層次傳銷的方式來推廣。自從民國81年公平交易法實施,多層次傳銷經營取得合法地位,國內多層次傳銷事業蓬勃發展,目前已成為一種重要的「行銷通路」。多層次傳銷是利用「人際關係」來推銷商品,更清楚的說,即想要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推銷商品的事業,訂定一套營運計畫或規章,試圖建立起行銷組織。在這個發展行銷組織的計畫裡,加入的成員除了自己購買商品,從事消費外,主要是在取得推銷商品的權利,銷售給一般消費者,從中賺取利潤,也可以介紹他人加入成為行銷計畫的成員,建立自己的銷售組織。所有個別成員建立的組織集合起來,就是整個多層次傳銷組織。在實務運作上,一般來說,消費性商品因為可以一再產生需求,商品銷售較為容易,而較不易淪為主要以介紹他人加入為獲利來源的變質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另外,並不是每件商品都適合以傳銷方式來推廣,在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中,對於參加人之退出退貨都有明確的規定,倘無法遵照法令規定辦理者,即不適合以傳銷方式來推廣。想用傳銷方式來銷售商品,必須事先對多層次傳銷具有基本認識,更應充分瞭解現行法令規定,依法經營。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8條
 
 
二、
問: 多層次傳銷為什麼常遭人誤解為「老鼠會」?
  答: 多層次傳銷和「老鼠會」在外觀上有類似的地方: 
(一) 組織都是「金字塔型」:透過上線拉下線,不斷「複製」,會建立起一個類似
   金字塔的組織。 
(二) 加入組織常需要先付出一定代價:加入「老鼠會」的成員必須繳交一筆的「權利
   金」,以取得分取報酬的權利。多層次傳銷常會要求加入者消費或訂購一定金額的
   商品,才能取得銷售商品、建立組織的權利,進而可以領取獎金。但是正當的多層
   次傳銷和「老鼠會」有以下的區別: 
(一) 組織的目的不同:正當多層次傳銷的目的是在推廣或銷售商品;「老鼠會」則在
   詐財吸金。 
(二) 「權利金」等代價的性質不同:正當多層次傳銷的傳銷商多是為了推銷商品或消費
   ;「老鼠會」是為了在組織中「搶位子」坐領獎金,即使表面上是為了推銷商品,
   商品的價格也不合理,只是個「幌子」。 
(三) 報酬來源不同:正當多層次傳銷的報酬,主要是來自推銷商品中可能得到的合理
   利潤及獎金,少部分來自建立、輔導與管理傳銷組織所獲得的獎金等報酬;「老鼠
   會」的收入只靠不斷介紹下線來繳交「權利金」,做為上線的酬勞,所以上線是因
   為介紹下線加入而獲得報酬。
   
三、
問: 為什麼政府要立法規範多層次傳銷行為?
  答: 多層次傳銷是一種相對較有效率的行銷方式,如能妥善運用,可以縮短生產者與消費者距離,節約通路成本,讓消費者享受高品質的服務,或價格較低廉的商品,對整體經濟發展亦將產生正面助益。但如被不肖商人惡意濫用,則很容易演變成為詐財吸金的「老鼠會」,上線「大老鼠」獲取鉅額暴利,下線「小老鼠」則往往受騙上當,成為無辜的受害者。鑑於參與傳銷人數眾多,違法業者可獲不法利益相當可觀,而傳銷組織解體時,將對許多人造成傷害,世界多數國家均透過立法,嚴格規範多層次傳銷行為。我國參考先進國家的管制經驗,在公平交易法中,明文禁止事業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老鼠會)行為,並授權由公平會制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經營行為加以規範。
   
四、
問: 公平會有哪些管理多層次傳銷的措施?
  答: (一) 留意每家報備事業的報備內容,事前的防止傳銷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或管理辦法;
   並與其他法令的主管機關共同合作,促使傳銷事業守法。 
(二) 不定期前往報備公司進行「業務檢查」。 
(三) 經由報備資料的統計,掌握產業的動態以採取適合的管理措施。 
(四) 公布已報備事業名單,並特別註記目前搬遷不明或停止營業的傳銷事業。 
(五) 遇有不法即展開調查。
   
五、
問: 什麼是報備?跟誰報備呢?
  答: 有意要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最好先成立公司,辦妥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備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報備。「報備」是指公司決定要以傳銷方式來銷售商品時,事先通知主管機關,以便納入主管機關的監督及管理的程序。事業必須於報備後,才可以對外從事傳銷活動。然而「報備」並不表示事業所從事的傳銷行為皆屬合法,合法與否的判斷,是從它實際上從事的傳銷行為來認定。所以,「報備」只是傳銷事業從事傳銷活動前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傳銷事業事後從事傳銷行為之過程中,如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發生,公平會仍將依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相關法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 
   
六、 問: 報備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 「報備」是指事業於從事傳銷行為前,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以便納入管理,所以並沒有核准文件或發放執照的程序。至於報備應準備的資料,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該檢送書面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所檢送的資料包括: 
(一) 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及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 
(二) 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場所所在地。 
(三) 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 傳銷制度,應載明各類獎金制度;同時也要請事業預估依獎金制度所發出之獎金,
   占營業收入的最高比例是多少。 
(五) 規範參加人權利義務的契約條款及其他約定,主要是指參加契約。 
(六) 銷售商品或勞務的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積分值、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七) 其它經中央機關指定之事項。一般而言,公平會對於報備資料有欠缺的事業,都會
   另外函請補正,傳銷事業須在公文既定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補正。倘遲未依規定辦理
   補正者,公平會將優先列為業務檢查的對象,倘發覺有違反法令規定,將即行查處
   。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七、
問: 對於未備齊報備資料之事業,倘未於公平會所訂期限內為補充或補正,是否即不得對外實施?
  答: 由於我國對傳銷事業之管理係採報備制,原則上事業應自就報備內容及其實際從事行為負責,本會要求應於期限內補充或補正應為備齊之資料,乃係基於行政管理上之必要。如果傳銷事業已依法報備,其自可對外從事傳銷活動,惟若其傳銷行為、參加契約內容及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規定,未符合管理辦法之規範者,仍有遭主管機關處分之可能;另對於未能依限為補充或補正之傳銷事業,主管機關將優先對其實際經營情形進行業務檢查,並就其是否涉及不法,為進一步查處。 
相關法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6條
   
八、
問: 報備的事項假如有變更,該怎麼處理?
  答: 多層次傳銷事業在經營傳銷活動期間,難免為配合營運狀況或市場所需,而有調整營運規章、交易須知或開發新商品之必要,甚至在考量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也會修正或變更獎金制度或與參加人簽訂之參加契約,為使多層次傳銷事業完全在主管機關的監督下運作,對於從事傳銷行為前曾經報備的事項,遇有變更時即應在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但有關事業變更公司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的情形下,通常涉及相關證照的辦理期間,所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允許其在變更後15日內報備;另外有關單位製造(進貨、勞務)成本,往往會因為每次進貨的數量、價格、交易條件或信用狀況的不同而有所變動,如果要求事業每進一次貨就需報備一次,將增加事業許多負擔。所以,管理辦法特別規定有關成本資料的變更,已毋庸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
   
九、
問: 要停止傳銷活動,是不是也要報備?
  答: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報備,並公告於各營業處所,告知其參加人。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8條
   
十、
問: 管理辦法所稱之「報備名單」其用處為何?未登載名單上者是否即不能從事傳銷活動?
  答: 第九條及第十條所載之﹁報備名單﹂,乃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管理而設置,其主要目的除提供民眾查詢已報備傳銷事業之地址及電話外,並提供各傳銷事業報備之情形,瞭解其報備是否已依規定補正完畢,藉以督促傳銷事業重視其報備責任。 
相關法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
   
十一、
問: 傳銷事業對外招募傳銷商,於方式上應注意哪些事?
  答: 多層次傳銷是藉由多數人構成的銷售網路來達到推廣商品或勞務的一種行銷方式,所以,招募傳銷商便成為傳銷事業拓展業務不能忽略的重要環節。「傳銷商」在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的名稱是「參加人」,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則針對「參加人」做了定義,即「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或是「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所以,符合以上兩種定義的人,就是法令規範的參加人,也就是通稱的「傳銷商」、「會員」或「貴賓」。招募參加人首先要注意到的是招募的方式,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式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宣稱成功案例之方式.........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上述規定的主要目的,在使一般民眾於加入傳銷事業前能獲得正確的訊息,而不是在到公司面談或報到的時候,才發現從事的工作是事先所不知道的傳銷活動,也不致於有「只要加入傳銷組織自然就可以獲得高額利潤」的錯誤觀念。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23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
   
十二、
問: 所招募未成年的參加人,為何須事先取得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之原因?
  答: 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依據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傳銷事業倘與未成年人簽訂參加契約,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該契約之效力,均可能因法定代理人之拒絕承認而失去效力,因契約無效所衍生之退貨紛爭,往往對當事人造成困擾,為避免日後因契約效力所發生之紛爭,傳銷事業倘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時,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中。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
   
十三、
問: 傳銷事業招募參加人,除應簽訂參加契約外,還應告知參加人哪些事項?
  答: 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外招募參加人後,有人表示願意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傳銷事業則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包括: 
(一) 傳銷事業的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
   積營業額代之。就此部分主要在使參加人得以知道自己加入的傳銷事業之規模大小
   、經營狀況等等。 
(二) 傳銷組織制度。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候加入之參加人推廣、  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也就是指獎金制度
   ,傳銷事業在設計獎金制度時,應避免有導致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可能,即公平交易
   法第23條規範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
(三)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 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五) 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 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有關此部分公平交易法第
   23條之1至第23條之4(管理辦法第13條)有詳細規定。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另外在參加人推薦他人加入時,對於以上應告知
   事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
   
十四、
問: 白紙黑字的參加契約,通常要規定些什麼?
  答: 為了避免以後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發生紛爭,管理辦法第12條要求傳銷事業在參加人加入的時候,即應該以訂立書面契約的方式,將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記載清楚。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近代民法原則,參加契約的內容原則上由當事人議訂,但考量傳銷活動所涉及的交易層面、參與人數較廣,故管理辦法特別規定部分契約應記載事項,包括: 
(一) 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至第9款;其中有關參加人主動辦理退出退貨的規定應依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外,應包括本法
   第23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亦即將大部分應告知事項用書面記載成為契約條款。 
(二) 管理辦法第14條所規定「有關可歸責於參加人事由下之退出退貨處理」,亦即參加
   契約中應載明參加人倘違反營運規章或契約條款致遭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參加契約
   後,參加人提出退貨時,傳銷事業的處理方式。 
(三) 依管理辦法第18條訂定參加人違約事由,並應記載傳銷事業對此違約參加人之處理
   方式。 
(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教育訓練,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要求應將「多層
   次傳銷相關法令」列入參加契約中,使每位參加人都能知悉相關法令。實務運作上
   ,傳銷事業往往僅將規定參加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條文內容,一一列舉於參加契約中
   ,但法條只是規定參加契約應記載之內容,並不會因此構成參加契約之條款,所以
   傳銷事業在草擬參加契約時,即應該先瞭解法令規定,審慎去訂定每個契約條款。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
   
十五、
問: 傳銷商要申請「退出退貨」,該怎麼處理?
  答: 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有向其所參加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提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要求退貨、退費之權利。依前開規定,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返還參加人於解約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予之費用。另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事業應以參加人原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至於商品退貨時是否須原封不動,則應由個別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在不違背前揭條文規定下,視商品之特性,考量要求退貨商品之效用、可銷售性等因素,並參酌傳統行銷市場對同類商品之退貨方式,在合理範圍內與參加人自行約定。另有關參加人退出退貨後之還款金額,傳銷事業得扣除參加人因此所獲得之獎金或報酬,但參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公平會公研釋○○六號解釋,退貨時所扣除之獎金或報酬,應僅限於扣除退貨當事人所獲得之部分,至於其於各相關之參加人因該筆進貨所以獲取之獎金或報酬,則應分別向各該相關參加人追回,而不得全數由解約當事人所退商品之價金中扣除,否則將造成對退貨當事人之不公。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9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
   
十六、
問: 傳銷商要求看財務報表,該怎麼處理?
  答: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面事業應備置之財務報表。因此,如果傳銷商(即參加人)要求看財務報表時,事業可依前項規定,先行檢視該傳銷商是否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應獲有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等要件,倘符合該等要件,而且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下,多層次傳銷事業並不能拒絕參加人的查閱。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
   
十七、
問: 如何用參加契約,規範從事不當行為的傳銷商?
  答: 多層次傳銷是由諸多的傳銷商建構起銷售網路來販售商品,所以「傳銷商」是從事傳銷活動不可或缺的因素,但與傳銷事業簽訂參加契約之傳銷商人數眾多,難免良莠不齊,為避免不肖參加人假借傳銷事業之名義在外從事不法行為損及該傳銷事業的營業信譽,並對消費大眾或市場經濟活動也將造成重大影響。所以,在管理辦法第18條便特別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對於參加人從事下列行為者,應認為有違約的事實,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 
(二)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對於從事上述行為的傳銷商,傳銷
   事業可於契約中訂定制裁條款,只要傳銷事業事前盡到告知義務,並在與傳銷商簽
   訂之參加契約中載明違約的制裁效果,即可依契約上之關係來制裁不肖傳銷商。同
   時這個「違約制裁」的義務也是管理辦法要求傳銷事業該做的。實務上有部分事業
   係依照參加人違約的情節分別予以直接終止傳銷權,或是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其行使
   權利,甚至扣發獎金也是制裁的方式之一。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
   
十八、
問: 什麼樣的傳銷行為,是絕對不能做的?
  答: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絕對不能做的行為包括: 
(一)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
   費用。 
(二) 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 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
   付貨款者,不在此限。於解除或中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 
(四) 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
   之利益。以違背其傳銷組織及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
   參加人可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五) 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六) 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以上所提到的各種不當行為,在參加人招募下線
   組織時,也是同樣受規範,絕對不能做。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
   
十九、
問: 傳銷事業倘因營運上所需,以較高位階聘請傳銷能力較強之參加人,是否也屬不當傳銷行為?
  答: 參加人加入傳銷事業後,其間所簽訂之參加契約即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而該傳銷事業之傳銷計畫及營運規章理當構成參加契約之部分內容,並應為傳銷事業及所有參加人所共同遵守。倘傳銷事業利用其行政管理之便,而意圖使特定人蒙獲利益或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即可認此屬於不當之傳銷行為,因其業已影響獎金發放之公平性。實務上,傳銷事業基於經營需要對外禮聘之傳銷高手,倘其係公司之顧問或經理人,其領取之經濟利益應屬薪津性質,不能以非參加人身分參與組織領取參加人應得之獎金;倘加入成為參加人者,仍應依該事業營運規章之業績或晉升標準逐一晉升,以維護傳銷組織間之公平性。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二十、
問: 充滿張力的說明會場或溫馨的成功案例說明會中,有那些事是該注意的?
  答: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在說明會中,聲稱左列事項時,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 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額。 
(二) 傳銷組織或計畫。 
(三) 營業規章、交易須知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 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五) 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參加人於其所介紹加入之人
   再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 
(六) 商品或勞務之種類、價格、性能、品質及用途之有關事項。 
(七) 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八)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以
   往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來推廣、銷售商品或招攬他人
   加入傳銷組織者,法令並未針對此事訂有規範,導致許多民眾誤以為成功是件容易
   的事,但在加入後,才發現結果不如預期,以致發生許多爭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則特別規定,倘以宣稱成功案例為示範的,對該案例的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
   歷程等事實均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0條
   
二一、
問: 多層次傳銷事業在營業所應備置何種書面資料?
  答: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 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 參加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 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
   主要分佈地區。 
(四) 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 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以上各項資料,依規定應保存五
   年。對於停止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樣需備置、保存。另外,上面各項應備
   置之書面資料,為處理上之便利,傳銷事業可以使用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例如使用電
   腦檔)保存。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2條
   
二二、
問: 政府如何辦理業務檢查?其內容及程序為何?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即公平會 )得隨時派員檢查傳銷事業應備置之相關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另外公平會派員至傳銷事業為業務檢查時,事業得要求檢查人員出具身分證明文件(識別證)及檢查公函。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2條、第23條
   
二三、
問: 政府對境外傳銷事業於我國境內從事傳銷行為,是如何管理?
    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四項規定,外國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需受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範。其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傳銷計畫或營運規章時,亦需受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範。也就是說,凡在我國境內從事傳銷行為者,一律都要受到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的規範,所以,縱然是外國事業在我國從事傳銷行為,仍應要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且其與參加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也一體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有時候外國事業並未在我國境內設有代表人或營業處所,但對於其在我國從事傳銷活動倘屬不爭之事實者,對於引進該傳銷計畫或獎金制度的第三人或參加人(即在傳銷組織上屬於本國地區的最上線者)則應負有向公平會報備的義務,亦即視此之第三人或參加人即屬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4項
   
二四、
問: 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從事違法傳銷行為,有那些處罰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除應依法辦理報備外,其業務之執行仍應依照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定。倘有違法情事者,將依法受處分,其情形如下: 
(一) 違反公平法第23條者,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另依第41條規定,得限期命違法事業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二) 違反公平法第23條之1第2項、第23條之2第2項、或第23條之3者,依公平交易法第
   42條規定,得限期命違法事業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
   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三)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者,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處分。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23條之3 、第23條之4、第35條、第41條、第42條
   
二五、
問: 事業應如何判斷自己所為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合不合法?
    判斷多層次傳銷行為是不是合法應參考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若事業之制度及執行悉依上述法令規定,即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實務上,要辨別一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合法,可參考下列幾點涉及違法之判斷基準來綜合判斷: 
(一) 參加人之收入來源是否主要來自介紹他人所抽取佣金,而不是來自銷售商品的利潤
   以及與其下線參加人間的業績獎金差額。 
(二) 所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訂價是否較一般市面之相同或同類商品或勞務價格明顯偏高。 
(三) 加入成為直銷商之條件,是否需繳交高額之入會費或要求認購相當金額之商品,而
   這些商品並非一般人在短期內所能售完。 
(四) 參加契約書中是否依據管理辦法規定,明訂有參加人得以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方式
   退出傳銷組織以及退出後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參加人得退還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有買回義務等規定。 
(五) 該事業是否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雖然已向公平會報備,並不代表之後所為之
   一切行為即為合法,但是報備者即在公平會之監督範圍內,公平會並會不定期派員
   前往該公司檢查,對消費者仍具有保障。
   
二六、
問: 依公平會以往執法經驗,多層次傳銷事業較容易違反的行為類型為何?
    公平會歷年處分之案例中,約略整理可區分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即俗稱老鼠會)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之不當傳銷行為,前者又可區分為商品虛化類型及排定序號類型,其中商品虛化者,近來有採「雙向制」獎金制度致遭本會處分之12家事業及群盛公司以販售空白旅遊卡者,其主要特徵係傳銷事業高估商品之售價,將大量之獎金加諸其內,參加人不重視加入後是否可取得該商品,而係積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其後藉由推廣該「商品」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獲取報酬。排定序號類型者,曾有縱橫學人生案及近日之群鑫公司案,其運作方式係以參加人加入時即取得一個數字代號,之後藉著特定排序數字之出現,作為取得獎金或報酬之條件,全然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後者最常見之類型為未向本會報備前即開始從事傳銷行為、報備事項有變更未於實施前報備、參加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未依規定辦理參加人之退出退貨或從事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如要求參加人大量進貨等。對於公平會曾處分之案例,雖可約略整理為上開二類,惟其所違反情節不一而足,其共通之準則即是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揭櫫之規定,公平會業將歷年處分之案例按年度整理編印成冊「多層次傳銷案例彙集」,可供民眾或事業購買查閱,事業或民眾可藉此完整瞭解每個遭公平會處分之個案,其背景及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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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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